(三)对阻挠、妨碍审计监督,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经厅主管领导批准,采取必要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六条 厅直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间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
(二)任职期间经营业绩及与其相关的重大因素(包括对外投资经营的状况);
(三)债权、债务;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
(五)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合规合法性;
(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真实性;
(七)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厅直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厅直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年度审计计划,由厅审计部门在制订年度审计计划时会同干部管理部门制订;由于特殊原因,对未纳入计划的临时审计,由干部管理部门商审计部门,安排实施。
(二)厅审计部门承担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离任法人代表。
被审计单位及离任法人代表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如实提供任期内的有关资料:
1、任期述职报告;
2、业务统计和财务会计资料;
3、任期末财产盘点及债权、债务明细资料;
4、单位年度工作总结;
5、任期内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部门的调查报告;
6、任期内的重大经营管理(包括对外投资经营)计划、决策、方案、合同和重要规章制度;
7、所属经济实体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8、审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于15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对离任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作出评价。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单位及离任法人代表的意见。被审单位及离任法人代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部门。审计报告由主管厅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