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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直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失效]


  (三)对阻挠、妨碍审计监督,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经厅主管领导批准,采取必要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六条 厅直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间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

  (二)任职期间经营业绩及与其相关的重大因素(包括对外投资经营的状况);

  (三)债权、债务;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

  (五)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合规合法性;

  (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真实性;

  (七)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厅直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厅直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年度审计计划,由厅审计部门在制订年度审计计划时会同干部管理部门制订;由于特殊原因,对未纳入计划的临时审计,由干部管理部门商审计部门,安排实施。

  (二)厅审计部门承担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离任法人代表。

  被审计单位及离任法人代表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如实提供任期内的有关资料:

  1、任期述职报告;

  2、业务统计和财务会计资料;

  3、任期末财产盘点及债权、债务明细资料;

  4、单位年度工作总结;

  5、任期内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部门的调查报告;

  6、任期内的重大经营管理(包括对外投资经营)计划、决策、方案、合同和重要规章制度;

  7、所属经济实体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8、审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于15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对离任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作出评价。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单位及离任法人代表的意见。被审单位及离任法人代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部门。审计报告由主管厅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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