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失效](发文日期:2004年 实施日期:2004年)废止浙江省水利厅直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浙水政[1997]25号 浙江省水利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厅直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划清经济责任,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厅直属企事业单位及法人代表自身的合法权益,健全厅直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正常交接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为干部管理部门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直属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由厅任命或管理的直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在任期届满、调离、晋升、免职(含离、退休)、辞职等离任前均按本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厅直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任免权限,实行分级负责与分工审计制度。
(一)厅审计部门负责对厅直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根据厅党组及干部管理部门的决定进行厅直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厅党组交办的其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二)厅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部门负责本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开展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各分工审计单位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五条 审计组织实施厅直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二)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