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审计部门职权范围内,由审计部门另行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经主管领导审定后,送达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及所属独立会计核算单位的各项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净资产和结余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领导干部对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真实性的评价:
(一)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部门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帐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制度(列出相关会计制度的名称)的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任期内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部门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任期内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部门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任期内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合法性的评价:
(一)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法违规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财务收支方面有违法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以认定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财务收支方面有违法违规事实的,应当予以揭示,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认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并责令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效益性的评价。审计部门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可从下列方面对审计事项的效益性进行评价:
(一)经济效益(经济成果、经营效益)实绩与任期计划(目标、指标)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