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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失效]

  (三)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财产、财务清理等准备工作,向审计组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任期内职责范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及实施结果、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职工收入和福利情况、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相关经济责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述职报告应在审计开始后5日内提供;
  2、任期内单位的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票据、银行帐号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3、单位章程、内部控制制度、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及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书面材料;
  4、任期内各年度的经济责任目标和有关计划、投资、合同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5、任期期末财产物资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及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6、任期前遗留问题的资料;
  7、有关经济监督部门或社会审计组织对单位检查(审计)后提出的报告或意见;
  8、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审计组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部门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部门初审后,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部门,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如有异议的,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同时将核实和修改的情况告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并将他们的书面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审计部门。
  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责范围;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初步审计评价;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初步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部门审核审计报告后,应及时向干部管理部门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单位有关领导、纪检部门。
  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责范围;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审计评价;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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