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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失效]

  第六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协助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检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二)查阅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八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性质,有重点地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负债、损益的真实性,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
  (七)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有关的所属单位经营情况;
  (八)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九)各项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
  (十)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干部管理部门报经单位党组(或党委)批准后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委托建议书,由审计部门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实施。由于特殊原因,对未纳入计划的临时审计,由干部管理部门商审计部门,报经单位党组(或党委)批准后,安排实施。
  (二)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委托建议书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进行审前调查,并编制审计方案,报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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