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1日)废止浙江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
(浙水财〔2004〕11号 浙江省水利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进一步规范我厅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水利厅下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或任期届满、或因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前,对其所负责的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履行经济责任、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任免权限,实行分级负责与分工审计制度。
(一)厅审计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根据厅党组的决定进行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厅党组交办的其他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二)厅直属单位的审计部门负责本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各分工审计单位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五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