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团公司按规定比例统筹使用所属企业的“两金”
(七)集团公司可以根据“两金”规定使用方向,按照规定比例统筹使用其所属企业提取的“两金”。其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可按不超过30%的比例,由集团公司统筹用于集团统一组织实施的重大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或者支持所属企业难以单独完成的本矿区内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原则上应当使所属企业的被统筹资金量与集团公司对该企业的投入量中长期(一般指5-10年)保持一致。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可按不超过70%的比例,统筹用于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的重大转产项目,并按股份制进行管理。各出资企业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利。集团公司应当确保统筹资金用于相关项目的实施,不得挪作他用。
(八)集团公司应当根据“两金”管理使用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两金”内部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办法中应当明确本集团公司是否实行统筹、统筹主体及统筹方式等。
(九)集团公司应当按“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结合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及企业转型转产发展的实际情况,负责组织集团所属企业各矿区的环境恢复治理和转产发展规划(方案)的编制,并指导实施。
(十)除集团公司外,其他煤炭开采企业不得统筹使用“两金”。
四、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
(十一)煤炭开采企业应当根据省环保部门制订的全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企业所属矿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中长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报省环保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矿区所在地的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方案的编制,并在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签署意见。
省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省发展改革、林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煤炭等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会审,并与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签后批复。使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投资项目,应当报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后组织实施。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编制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中长期使用规划,按照隶属关系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使用转产发展资金实施的转产投资项目,应当报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后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加快对“两金”使用规划的备案和实施方案批复以及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进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