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
为解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两金”)提取存储不足,使用效率较低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两金”对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煤炭开采企业转产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两金”提取存储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企业提取和存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监交力度
(一)煤炭开采企业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同时,应当按缴纳基金的原煤产量申报和提取“两金”,并按管理规定直接存入专户。
(二)财政部门负责“两金”的管理,并指导、监督煤炭开采企业及时足额提取、存储“两金”;地税部门负责煤炭开采企业“两金”提取存储的监交工作;发展改革、煤炭、环保、林业、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项目的指导工作。
(三)为了监督煤炭开采企业足额提取、存储“两金”,各级税务部门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未足额提取“两金”的企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专户管理
(四)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在矿井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存储专户”,存储企业提取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地税部门按规定对专户实施监管。
各市、县级财政部门不得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挪作他用。
已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自设专户存储管理的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设专户管理制度。
(五)煤炭开采企业应当自设“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存储专户”,存储企业提取的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存储专户开设情况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已设立财务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其所属企业提取的“两金”,可以所属企业名义,以矿井为单位在财务公司开设“两金”专户。财务公司负责“两金”的存储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