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中央驻晋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含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及省政府各部门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办的各种高等学校(含高职学院和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学校)、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等。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以下简称国企退休教师)是指:从上述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且从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目前仍由企业管理的退休教师。经组织批准从上述机构教育教学岗位上调至上述某机构教育教学管理岗位,并从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退休的教师也一并纳入范围。
(三)上述职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及国有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前办理退休手续,并符合条件的退休教师一并纳入补贴范围。
(四)目前已办退休手续而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由所在企业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本人人事档案记载确认其教师身份。其中1993年12月31日及之前退休的教师依据我省教师资格过渡有关文件确定;1994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退休的教师依据《山西省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确定;2002年6月30日之后退休的教师依据《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确定。从2012年12月31日之后退休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五)按照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退但未转岗的教师,以及目前仍在教育教学岗位,未来10年内(即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符合条件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一并纳入补贴范围。
五、补贴标准的确定
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项目外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基本退休费与补贴之和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费与补贴之和的予以保留,仍按现行渠道发放。
六、经费来源及发放方式
(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中央财政的经费补助等相关规定协调各级财政部门筹集解决并及时拨付到位。
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外的差额部分,属于省属国有企业的由省级财政解决,属于市、县属国有企业的由市、县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