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8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中央驻晋企业:
为了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和2011年8月8日国务院四部委关于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待遇问题工作视频会议(以下简称视频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领导组及办公室
为加快推进并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领导组(以下简称省国企职幼教领导组)及办公室,统一负责协调指导山西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组 长:陈永奇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白秀平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郭 立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朱晓明 省国资委主任
崔联会 省国资委副主任
刘惠民 省教育厅副厅长
武 涛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杨培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省国企职幼教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办公室主任由崔联会同志兼任。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要按照工作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工作原则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总体原则为: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
(一)市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工作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中央驻晋企业要主动与企业所在地政府联系,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三)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主管部门要主动与企业所在地政府联系,按照规定做好各自管理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待遇问题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