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每年开展食品安全专业人员培训,规范事件信息报告,制定并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情况。结合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有计划地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七)每年对街道(镇)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 对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领导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本部门、本系统重点工作之一,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工作经费。
(二)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情况。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落实监管措施,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衔接刑事司法。
(三)处理食品安全事件情况。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有效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食品安全信息和宣传培训工作情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和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监管工作情况信息,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应对媒体舆论,有效处置投诉举报。
(五)食安办协调监管职能交叉、职责不明或监管空白等问题,部门配合协作情况。
(六)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情况。在本部门系统内实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层级考核,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督促指导,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七)市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的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查工作由各区县政府、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梳理,并对照省市相关标准进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自评报告。
现场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外部评议等。
(一)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和各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