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沈阳市劳动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福利待遇标准及计发办法的通知
(沈劳发[1995]71号)
各县(市)区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中央、省、部队驻沈企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呈现多样化形式,原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职工各项保险福利待遇的办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使职工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与职工的收入增长幅度相联系,现对我市企业职工有关福利待遇标准及计发办法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有指定医疗单位提供的休工证明,其病假工资以本人休工前上年月平均工资90%为基数,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病伤假待遇的意见》(沈劳发[1992]28号)规定的相应比例计发病假工资。休工不足一个月的,按折算的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职工 生育、探亲及婚丧假期的工资待遇
职工生育、探亲及婚丧假期的工资待遇,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发给;假期不足1个月的,折合为日标准工资计发。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按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发给。死亡职工配偶不计算负担遗属生活费的固定收入,由原每月一百元调整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以下(含各项补贴),月收入超过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的,超过部分作为遗属生活救济费计算。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劳动保险条件》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
四、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数为准(每年劳动局将发函通知)。以后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各项待遇,每年7月1日调整一次(即: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执行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持平或下降时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