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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在继续坚持“1321”帮扶贫困村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完善党员干部帮扶贫困户工作机制,使帮扶工作常态化、科学化。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城乡互联、结对共建”等活动,组织1名或多名党员干部、采取多项措施结对帮扶1户贫困户。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帮助制定脱贫致富规划、提高素质能力、解决民生问题,扶持致富项目,做到扶贫扶本。各级政府要将组织党员干部帮扶贫困户作为一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纳入工作责任制管理范畴,建立“联户帮扶卡”责任制度,实行定期考核,做到不脱贫不脱钩。
  六、加强扶贫规划实施组织领导
  (一)落实扶贫开发领导责任制。继续实行扶贫开发工作“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制,把扶贫开发工作进展快慢、效果好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贫困地区各级主要领导要围绕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路子,对本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工作要亲自部署、协调、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扶持政策和帮扶力量落到实处。切实改进作风,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力戒形式主义、搞花架子,从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扶贫开发规划。
  (二)制订各级扶贫规划和专项规划。各市(州)、县(市)要按照实事求是、综合设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分别制订本地区扶贫开发规划,明确奋斗目标、建设内容、实施措施、帮扶单位和资金来源。省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制订本部门、本系统的扶贫计划。制定实施湖北武陵山、大别山、秦巴山、幕阜山连片特困地区扶贫综合开发规划。制定实施全省老区贫困地区人才支持计划和“十二五”贫困地区干部培训规划,为推进新时期扶贫开发提供智力支持和组织保障。
  (三)强化扶贫项目资金监管。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坚持财政扶贫资金因素法分配管理。各地扶贫项目要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管跟着资金走”。落实重大扶贫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行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加强对重点县、乡、村扶贫规划的组织落实、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对口帮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项目库建设和备案工作,规范项目管理,抓好项目落实,确保项目质量和效果。按照扶贫项目资金要求,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赋予的职权,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和督办检查,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规划的实施效果。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把基层组织建设作为实施扶贫开发规划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围绕乡村规划的制订、实施,培养和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过得硬、工作能力强、愿意为群众服务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基层干部队伍。以“五个基本、七个体系”建设为统领,不断加强基层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形成能够带领群众艰苦创业、脱贫致富的坚强战斗堡垒。不断完善村民自治,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积极推行村务公开,着力抓好社会治安,努力形成文明村风,为规划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五)做好扶贫统计监测工作。完善适应实施“十二五”扶贫规划需要的扶贫统计与贫困监测制度,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工作,全面、系统、准确、动态地反映规划实施情况和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生活质量的变化,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贫困统计监测工作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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