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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改、经信、科技等相关部门,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于次年4月份前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市审计局对该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专项审计,结果于次年4月份前报市政府。
  第十五条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办公室在2014年、2016年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对支持项目绩效进行总体评价,作为决策参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如实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对项目不符合条件,骗取、套取资金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由市财政收回项目支持的全部资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或罚金;触犯法律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应严格秉公办事,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回涉及项目支持的全部资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相关责任人予以组织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
  1.审核不严给予批复的;
  2.与项目业主联手骗取补助金的;
  3.虚报冒领不及时发现和纠正的;
  4.违规操作及其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企业同时符合统筹资金和切块专项资金补助政策的,不重复资助,涉及各项支持的按最高一项优惠政策支持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1年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
  绍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块资金)申请报批表(样表)

  金额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联 系 人 
所属行业 联系电话 
企业税务登 记证号码  
企业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销售收入 年末总资产 
利润总额 资产负债率% 
实缴税金 创  汇 
项目主要内  容 
项目核准(或备案)文号 建设起止年  限 
产业领域 
总投资完成财务数完成投资额
总 额其中技术设备投资总额累计完成其中当年累计完成其中当年
      
项目已累计完成技术设备投资 其中当年完成技术设备投资额 申   请支持资金额 
项目预计经济效益销售收入 利润总额 
销售税金 创  汇 
本项目已取得市财政支持资金额 取得市财政支持资金的年份 
越城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战略性新兴产业办公室审核意见: 办公室主任签字(盖章)年  月  日越城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审批意见: 区长(主任)签字(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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