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改、经信、科技等相关部门,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于次年4月份前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市审计局对该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专项审计,结果于次年4月份前报市政府。
第十五条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办公室在2014年、2016年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对支持项目绩效进行总体评价,作为决策参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如实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对项目不符合条件,骗取、套取资金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由市财政收回项目支持的全部资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或罚金;触犯法律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应严格秉公办事,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回涉及项目支持的全部资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相关责任人予以组织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
1.审核不严给予批复的;
2.与项目业主联手骗取补助金的;
3.虚报冒领不及时发现和纠正的;
4.违规操作及其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企业同时符合统筹资金和切块专项资金补助政策的,不重复资助,涉及各项支持的按最高一项优惠政策支持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1年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
绍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块资金)申请报批表(样表)
金额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盖章) | | 法人代表(签名) | | 联 系 人 | |
所属行业 | | 联系电话 | |
企业税务登 记证号码 | | |
企业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 销售收入 | | 年末总资产 | |
利润总额 | | 资产负债率% | |
实缴税金 | | 创 汇 | |
项目主要内 容 | |
项目核准(或备案)文号 | | 建设起止年 限 | |
产业领域 | |
总投资 | 完成财务数 | 完成投资额 |
总 额 | 其中技术设备投资总额 | 累计完成 | 其中当年 | 累计完成 | 其中当年 |
| | | | | |
项目已累计完成技术设备投资 | | 其中当年完成技术设备投资额 | | 申 请支持资金额 | |
项目预计经济效益 | 销售收入 | | 利润总额 | |
销售税金 | | 创 汇 | |
本项目已取得市财政支持资金额 | | 取得市财政支持资金的年份 | |
越城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战略性新兴产业办公室审核意见: 办公室主任签字(盖章)年 月 日 | 越城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审批意见: 区长(主任)签字(盖章)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