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王森同志绍兴市见义勇为模范市民荣誉称号的决定
(绍政发〔2011〕50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7月3日凌晨1时48分,租住在诸暨市暨阳街道郭家村的四川人王森(男,25岁)在突然得知邻居遭窃的情况时,挺身而出,追赶歹徒,勇敢地与歹徒进行搏斗,在被歹徒刺中胸口的情况下,依然奋勇追赶100多米,最终因抢救无效身亡。
王森同志为保护群众财产免受侵害,不顾个人安危,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一曲正气之歌,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平安绍兴”、“和谐绍兴”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根据《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绍兴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王森同志“绍兴市见义勇为模范市民”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金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