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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14所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14所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2011〕7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14所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青海省14所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试点工作方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县级医院是公立医院体系的网底,县域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联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主要为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看病远问题,促进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的必然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14所试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青政办〔2011〕111号),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回归公益,综合改革、创新机制”的原则,以取消以药补医机制为突破口,以改革补偿机制为切入点,整体推进人事分配、服务价格、支付制度、药品采购、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新机制。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技术为核心的县级医院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使县域居民有基本医疗服务保障。

  二、改革目标

  通过试点,使试点县级医院医疗条件明显改善,城乡纽带作用和县域龙头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次均门(急)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得到有效控制并有所下降。到2011年底民和、乐都、湟中、大通县试点医院率先达到二级甲等水平,2012年底其余10个试点医院力争达到二级甲等水平,使80%左右的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危急重症和部分疑难复杂疾病的诊治能够在县域内基本解决,患者和群众满意度稳定在90%以上。

  三、任务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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