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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1]6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国发[2007]26号)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青海实际,省政府决定自2011年起在全省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现就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逐步实施。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省级企业先行试行,各州(地、市)、县(市、区)所属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情况适时跟进,组织试行。
  二、收支范围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 (所属)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地方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
  2.地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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