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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省级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筹集:主要考核市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安排、整合和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委稽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县级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每年1月20日前联合上报本地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以及中央、省、市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市级相关部门汇总审核后,在每年1月底前分别呈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督促、指导有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乡(镇)政府,将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在乡(镇)、村两级张榜公布,并设立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内对危房改造农户提出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取消其危房改造补助资格。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监督制度,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督促基层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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