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强化监管,注重实效。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帮助农村困难的无房居住户、因灾倒房户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农村贫困户新建或修缮房屋,各地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各市县不得在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市县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九条 市级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计划和补助资金申请,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当年中央下达我省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安排情况以及各市州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农户数、因灾倒房数、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市州、县市区危房改造任务。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到市州和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及时将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工程进度直接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给农户,情况特殊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县级财政局审核后,可由民政局或乡镇工作人员直接将现金发放给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