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自主支配的企业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4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面积一般不少于2000平方米;
(四)必须是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具有明确的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的企业入驻条件;
(五)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孵化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孵化器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情况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四)管理团队名册及有关人员资质证明;
(五)孵化器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
(六)可提供的企业孵化服务功能的说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孵化器登记程序。孵化器建设管理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由所在区(县级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广州高新区各园区管委会推荐,报送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委托的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予以登记。
第五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十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孵化器可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
(一)孵化器的运营时间达1年以上,已经登记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二)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孵化服务和财务制度;
(三)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8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五)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