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桓政办发〔200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煤矿突发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煤矿重、特大事故类别
煤炭企业伤亡事故按行业生产特点分为以下八类:
(一) 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矸、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二) 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事故,也包括因煤(岩)与瓦斯突出造成的中毒、窒息等事故。
(三) 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四) 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五) 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六) 水害事故。指地表水、老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七) 火灾事故。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导致中毒视为瓦斯事故。
(八) 其他事故。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
按照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将事故分为以下六类:
(一) 轻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