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县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5人以上(含5人),少于10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0人以上(含5000人),少于1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含1000间),少于2000间。
5.3.2启动程序
Ⅱ级响应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县政府提出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5.3.3 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按照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指挥部可视情况向重灾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及时核定并向市上报灾情;请求市有关部门紧急指导支援;视情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4 Ⅲ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少于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2000人以上(含2000人),少于5000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含500间),少于1000间。
5.4.2 启动程序
Ⅲ级响应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提出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5.4.3 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指导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5 Ⅳ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1人以上(含1人),少于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