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县气象部门;
(五)县地震监测机构;
(六)县国土资源部门;
(七)县、乡镇人民政府。
4.2 报告时限要求
县、乡镇自然灾害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自然灾害发生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县灾害主管部门报告。对造成死亡(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情,应同时上报上级灾害主管部门。县级灾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2个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县政府和上级灾害管理部门报告。
4.3 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做好紧急救援工作。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全县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Ⅱ级响应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Ⅲ、Ⅳ级响应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挥。
5.2 Ⅰ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性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含1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含2000间)。
5.2.2 启动程序
Ⅰ级响应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县政府提出建议,由县政府决定启动。
5.2.3 启动措施
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县救灾工作;迅速向重灾地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支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迅速向市政府报告灾情,请求市有关部门紧急指导支援;部署开展全县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县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紧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