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县人防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县政府和市地震局。
5.3.2 根据应急级别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各级政府在应急工作结束后3周内,向上级政府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县科技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为抗震救灾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1.2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详见各有关部门预案)。
6.2 应急队伍资源
人员抢救队伍:县应急救援队、消防大队、各行业紧急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
工程抢险队伍:电力抢险、桥梁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特种结构抢险等队伍。
次生灾害救援队伍:消防大队,石油化工、辐射防护等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部队和地方的急救医疗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县人防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和各乡镇现场应急工作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地震部门、建设部门和房产部门的建筑物安全鉴定专业队伍。
6.3 交通运输保障
6.3.1 县交通局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重要干线公路运输工程设施要逐步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6.3.2 公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详见县交通局有关预案)。
6.4 电力保障
县经委、桓仁电力公司尽快组织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详见桓仁电力公司有关预案)。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 县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详见县卫生局的有关预案)。
6.5.2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详见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预案)。
6.5.3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管理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6.6 治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