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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06修订)

  4.4 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在地震灾害现场,建立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地震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灾区政府和救援队伍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1)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埋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划分救援区域,分配搜索营救与医疗救护任务;组织接待境外救援队、分配搜索营救任务并协助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行动。
  (3)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根据救灾需要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7)配合市地震局进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5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条件: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达到上述条件,由实施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必要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灾后处置工作。
  5.1.2 灾区所在乡镇级以上政府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事后应当及时归还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等设备;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1.3 灾区所在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由于地震造成的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5.1.4 灾区所在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震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5.2 社会救助
  5.2.1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5.2.2 灾区所在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接收、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并加强监督。
  5.2.3 灾区所在乡镇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组织本辖区内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救灾捐赠。
  5.2.4 灾区所在乡镇政府教育、卫生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组织力量,参与地震援助活动。
  5.2.5 县民政局负责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和接受、分配国内外捐赠的救灾款物(详见县民政局有关预案)。
  5.2.6 县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安排社会各界紧急救助,安排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救助。
  5.3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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