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普查整治的工作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跟踪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二) 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26日至2007年3月末)。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普查整治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普查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普查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政府,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辖区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政府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要报请政府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安全的范围措施。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负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信息工作化。
(三) 总结阶段(2007年4月1日至4月15日)。
普查整治结束后,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务于2007年4月5日前向县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普查整治工作总结,经汇总后,提出下一阶段整治火灾隐患的对策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通报全县,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四、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