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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作业本费:义务教育学校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2009〕247号)规定执行;普通高中阶段学校作业本收费标准由市、州物价部门核定。

  3、高考考试费、中考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4、高考体检费: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必须按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检查,收费标准按照不突破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

  5、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学校学生,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按当地市、州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农村中小学学生的缴费按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管理,参照当地公办中小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审批权限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物价、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部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省提出了核定标准的具体意见,各市州可在省定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按要求报省物价、教育两部门备案。除此之外,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中小学按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及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事前应以书面形式告之学生家长,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服务性收费中不得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中小学服务性(除伙食费外)收费和代收费采取集中预收、期末结算的方法收取。学校在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内,按照学生自愿选定的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集中预收费用,并在每学期末,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及时结算预收的费用,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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