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规〔2011〕114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教育局:
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下同)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9〕247号)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使用的课堂作业本(小学含语文、数学、英语;初中含语文、数学、英语、生物、物理、化学)、用表、图册、美术和科学课材料、外语磁带等属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学习资源,免费向学生发放。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除向学生收取空白抄本和寒暑假作业本费,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
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伙食费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收支情况定期公布,接受学生、家长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代收费
1、课本费:义务教育学校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9〕247号)规定执行;普通高中阶段学校,由市、州物价部门根据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用书目录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