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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实施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的主体应是经各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所属的人才流动中心。实施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的对象范围以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鄂政发〔2001〕74号)的规定为依据,主要包括: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国企业驻本省代表机构、外省驻本省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企业等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律师、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见习期内的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新进人员和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档案托管及收费必须以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凡单位集体委托实施档案托管的,其费用由单位承担。

  按照有关规定,对毕业后两年之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免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收费;对参加选调生、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规定的相应期限内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户口托管、档案传递等各项服务。

  (三)取消民办、外资、乡镇企业委托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收费项目和相关收费标准。

  五、证书工本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60号),湖北省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每证25元(含裸卡费、制卡费、卡套费),对因丢失和残缺等原因补卡的每证按40元收费。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缴此费用。

  六、工伤病残等级鉴定费每人每次150元。

  七、招工录用和报名考试费每人每次10元。

  八、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210号)规定,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年度收取,每人每年80元,超过10年的不再收费。费用由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缴纳;半停产企业减半收取;实施破产的企业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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