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规〔2011〕100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经过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发生了变化,为明确收费主体,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费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57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未再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省规定标准减半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考试考务费。全省各类各级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共36项见附件一。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中包含了上缴国家有关部门的考务费。
三、技工学校的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招生报名考试费、招生录取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四、人才流动中心收费
(一)单位和个人单纯存档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服务内容包括为委托人办理档案的接收、保管、整理、出具存档证明和进行档案传递。其档案保管及收费未超过10年的按实际存档月份计算,超过10年的不再收费。
(二)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服务内容包括为委托人办理档案的接收保管、收集整理档案资料及办理相关流动手续;为应聘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办理接收手续和见习期转正定级手续,按规定组织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委托人办理档案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核定有关手续,出具行政关系和工资介绍信、政治审查证明、出国(境)所需材料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代办户口迁移手续、提供集体户口挂靠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