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2年6月底前,无基层消防队伍的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乡镇(街道)、村居要建立以民兵、预备役人员、城管执法人员、保安员、警务人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其训练有素、装备较全、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作用,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和先期处置任务。
(二)进一步推进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组成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援)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重建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各部门(行业)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防范和应对水旱灾害、森林火灾、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发挥专业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2011年底前,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乡镇(街道)、市发改(粮食、物价)、经信、教育、科技(地震)、公安、民政、国土、环保、建设、建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管、人防、质监、气象、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等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科学救援”,“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专家、专业队伍的技术、人才优势,以专家、技术人员、专业机构、社会有经验的相关人员为基础,组建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事业单位、学校、农村、社区、重点工程责任单位、公共交通行业、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和其他场所的管理经营单位,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当地政府应牵头指导与协助其与邻近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或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三)加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开展科普宣教,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开展群众自救互救,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恢复重建等工作;同时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
2012年底前,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重点工程责任单位、公共交通行业、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都应成立志愿者队伍。不具备条件单独建立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重点工程责任单位、公共交通行业、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和其他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当地政府应牵头指导、协助其与邻近志愿者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或联合建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要制定和完善鼓励社团组织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以及有一定应急救援经验的人员加入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的办法,拓展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的渠道。在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程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志愿者招募、认定、培训、整合、工作职责、监督评价、信息库等方面的制度化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