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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46号)


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试行)》已作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配备的标准化管理,确保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中试行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配备标准化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施范围与内容
  (一)本标准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二)实行配备标准化管理的内容包括: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设备。
  二、资产配置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三、装修、配备标准
  (一)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1.公用部位
  外墙:弹性涂料饰面50元/平方米。
  外窗:塑钢窗280元/平方米,不锈钢防盗窗200元/平方米。
  卫生间、茶水间:1000元/平方米(包括铝合金扣板、地砖、墙砖、门及门套、窗帘、大小便器及卫生间隔断)。墙、地面均面砖饰面。天棚为铝合金扣板吊顶,卫生洁具采用国产中档产品,台面采用一般花岗岩板。
  门厅、楼梯间、走廊:1000元/平方米。大门为玻璃地弹门;地面为花岗岩或面砖饰面;墙面大面为乳胶漆饰面,局部作背景墙;天棚为简单造型吊顶或平面吊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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