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仲裁工作创新经济管理手段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仲裁工作,充分发挥仲裁在处理经济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中的职能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仲裁工作创新经济管理手段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仲裁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仲裁在解决重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作为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重要载体,将仲裁知识列入企业普法教育和经营管理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宣传仲裁“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的优势与特点,指导和督促企业运用仲裁法律制度。
二、清理文本,加强合同管理。市经信、国土、建设、建管、交通运输、商务、国资、工商、金融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把防范经济风险、化解经济矛盾的着力点放到规范合同文本,明确仲裁条款上来。对纠纷容易发生的领域和涉外经济领域,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纠纷仲裁工作制度,建立相应的仲裁磋商机制,提出改进工作和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在投资较大的建设工程中,要引入争议评审机制,将争议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涉及国有土地、资产的出让(转让)、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要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实行合同争议的仲裁解决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本行业所涉合同进行一次清理,健全合同文本,把仲裁解决争议方式列入各类合同和示范文本中。
三、健全网络,方便仲裁申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全国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积极创造条件组建仲裁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使仲裁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仲裁延伸工作网络提供便利与政策支持,解决仲裁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仲裁场所和办案设备等问题,提供仲裁工作条件,尽快形成组织严密、运转高效、效益明显的仲裁运行工作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