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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五)其他不应当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由相邻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制定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业主委员会将使用方案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后,由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四)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第二十三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为管理且实施物业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物业服务企业将使用方案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
  (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现场勘查后办理备案手续,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使用方案工程预算资金的70%从物业管理区域单位账中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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