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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机动车维修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变更许可的,提交营业执照);
  (三)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五)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设备管理及配件管理等维修管理制度文本;
  (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的,除前款所述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安全评估文件;
  (二)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相关材料;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连锁经营企业的检测和测量设备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共享。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者行政许可决定书。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经营许可有效期为6年;其余维修经营业务的经营许可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六条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检验场地及设备、设施;
  (二)有必要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经营的单位,应当向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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