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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机动车维修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七条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低碳、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和设备,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满足社会需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各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具体经营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是一类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为专项和快修经营业务,其余维修业务根据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分为一类维修、二类维修、三类专项维修和快修经营业务。
  事故车辆维修经营范围按国家或者省有关标准划分。
  第九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经营业务可分为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车辆维修质量检验、在用车技术状况评定检验、委托检验等。
  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维修从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兼营机动车配件的,还应当有健全的配件采购管理、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管理制度。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的单位应当向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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