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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机动车维修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机动车维修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机动车维修业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嘉兴市机动车维修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业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维修业经营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经营。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所在行政区域未设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该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工商、税务、质量技监、公安、环保、建设、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维修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惠民的原则,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维护机动车维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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