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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10年2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05)3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本级民办的义务制教育学校(含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和高中段学校。本办法不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免杂费补助。

  第二条 民办学校分类补助办法及标准。

  (一)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1.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为准,按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补助给学校。

  2.经教育部门批准承担义务教育的外来人员子女学校,以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学生数为准,按每生每年100元的标准补助给学校。

  (二)民办高中段学校。

  1.普通高中。

  (1)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为准,按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补助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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