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鼓励民办职业学校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在新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科研开发等方面享受“校企合作”专项资金补助,具体按嘉政办发〔2011〕67号文件执行。
5.享受与公办中职学校同等的国家助学金财政补助政策。
第六条 经费来源
按照现行教育管理体制,民办学校的补助经费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其中,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市级财政承担40%。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申请
每年1月底前,申请补助的民办学校要将上年度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名册、会计年度报告、办理社会保险的教职工人员清单及缴费情况、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情况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确认。
第八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抽逃资金、挪用学校经费、违反规定从学校提取资金,以及学校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不得享受财政补助。
第九条 民办学校在办理教职工社会保险和提高教职工待遇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教育、人力社保部门督促其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后两年内取消财政补助。
第十条 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市财政、教育、审计部门要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类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如数追回补助资金,以后两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补助,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教育局负责解释。今后根据经济和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由市财政局商市教育局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2月4日印发的《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