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1〕121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一一年八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05〕36号) 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
市本级民办全日制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和经教育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申请补助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人数达到教育部门规定的规模;学校必须根据教育部门下达的计划招生数,按规定的师生比配备在职在编教职工(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原则上应按规定配足教职工;中职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数应不低于规定师生比总人数的60%;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在职教职工数应不低于同类公办学校规定师生比的70%)。
(二)民办学校必须依法为教职工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专任教师参照事业单位标准缴纳“五险一金”。
(三)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产权明晰,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
(四)民办学校必须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对学校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进行审议。学校按教职工工资总额一定的比例提取教职工退休风险基金。
(五)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规定编制会计年度报告。会计年度报告应如实载明学校收入及支出、结构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等事项,并自觉接受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