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设区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申请,经设区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申请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生产的历史及其考证资料;
(二)传统工艺美术的品种、质量和近两年的生产经营状况;
(三)采用的工艺流程和主要原材料的说明;
(四)技艺特点、艺术风格及技艺队伍情况;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和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实施保密。
第十一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
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在省级报刊公布。
第十二条 设计、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技艺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其作品上使用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
(一)能够独立完成设计或者制作关键工艺;
(二)技艺精湛,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三)具有高级技师、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或者掌握一定的绝技。
第十三条 设计、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技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本人或者本人所在单位,可以向设区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的申请,由设区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统一命名为“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称号,命名的技艺人员方可使用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
第十四条 对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工作,技艺精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做出较大贡献的技艺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向设区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授予河北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申请,经设区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