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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2011修订)

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
(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 根据1999年3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小汽车编制管理,节约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非经营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小汽车,是指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二十座位及其以下封闭式机动车辆。
  第四条 小汽车的编制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合理定编,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权限,在小汽车编制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小汽车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有关小汽车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核、批准小汽车编制;
  (四)监督检查小汽车编制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各级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配车原则和标准,对小汽车编制依法实施审核。
  第七条 申请核定小汽车编制,应当向同级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以及编制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按规定填写申请小汽车编制报告表。
  第八条 核定小汽车编制,应当依照下列管理权限审批:
  (一)省级机关的小汽车编制,由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省财政部门批准;
  (二)设区的市级机关的小汽车编制,由设区的市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设区的市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批准;
  (三)县(市、区)、乡(镇)及其所属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县(市、区)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 各级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申报单位的申请书和申请小汽车编制报告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批准的,发给定编文件;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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