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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对更改、报废、漏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四)地下管线废弃不用的,权属单位应自废弃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书面报告。
  (五)工程测量单位应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第七条 对原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专业地下管线管理单位配合进行普查。普查成果经各专业地下管线管理单位确认后,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八条 为节约公共资源,市城建档案馆与市规划局城市地理信息中心地下管线工程普查成果实行信息共享。
  第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损坏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结果,致使施工时地下管线损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施工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各县(市)政府和白沟新城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做好本辖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意见》(保市府办〔2005〕81号)和《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补充的意见》(保市府办〔2005〕14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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