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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负责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以及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
  (三)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完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验收的地下管线成果,对数据及时进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四)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五)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馆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提前告知建设单位。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在城市道路、管沟等各种地下管线位置及附近进行开挖、爆破、钻探施工或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三)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五)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其它应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要求。
  (七)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或维修,建设单位须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六条 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并及时将测量材料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二)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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