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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二、普查时间、对象、内容和范围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确保普查经费及时到位
  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要求,各乡镇政府要根据基本单位名录库和行政登记资料,摸清普查对象数量,结合普查工作的进度和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工作,确保普查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四、建立普查队伍,搞好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相应的普查队伍,村(社区)要有专门的领导、办事员负责普查工作。要把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普查业务、思想作风正派的干部选调到普查办公室工作,认真抓好各级普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地要根据普查的工作量和技术要求,选调有一定业务素质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负责普查工作。
  五、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确保完成普查任务
  各级普查机构要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的商业秘密,确保普查数据准确无误。所有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经济普查工作的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县统计局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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