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继续促进学历学位教育。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年轻公务员参加公共管理学历学位教育,倡导广大公务员结合岗位工作需要,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不断提高和改善公务员队伍的学历层次和专业知识结构。到2015年底,力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数比例相对“十一五”末提高5个百分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领导,将公务员培训工作作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考虑,统筹安排,及时研究解决公务员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管理,切实做好整体规划、建章立制、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各地(市)、区直政府部门要认真抓好本地(市)、本单位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公务员培训计划,积极协助区公务员局做好公务员调训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公务员培训,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造成资源浪费。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做好公务员培训工作的自觉性,按照职责分工和业务性质主动开展培训,逐步建立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各部门各负其责的公务员培训管理体系,形成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有力、公务员所在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培训的工作机制。
(二)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培训与公务员管理其他环节联动机制。强化培训结果使用,把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学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要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拔前未达到要求的,须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规定培训,仍未完成的要延长试用期。新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试用期内接受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天。
(三)加强培训基础建设。
“十二五”期间,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行政学院(校)要充分发挥培训公务员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办学特色,创立培训品牌,更好地完成培训任务。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吸纳社会优势资源参与公务员培训,强化公务员培训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能力,形成覆盖面广、渠道多样、优势互补的公务员培训体系。发挥资源优势,开辟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改革开放教育、党风廉政教育等各类实践教研基地,为加强公务员能力培养和党性锻炼提供直观、生动的课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会同党校、行政学院(校)等单位,研究制定教学质量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定期开展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深化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到2015年,在全区初步建立培训质量评估制度。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要求,加强符合我区公务员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建设,尝试选聘优秀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知名专家学者、英模人物担任兼职教师,改善师资队伍结构。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会同培训机构,加强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在学好用好全国公务员培训教材的同时,结合我区实际,统筹规划,组织编写和翻译反映时代特点、西藏特色、具有较强针对性和适用性的培训教材。推进公务员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成全区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