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关于做好三节期间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工作保障节日市场供应的通知
(乌商务监管〔2007〕200号)
各区、县商务(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发展局、产业发展局等)部门,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肉品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乌鲁木齐市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中秋节、国庆节、肉孜节期间的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工作,保障肉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管理责任。中秋佳节、国庆节、肉孜节是各族人民群众的重要传统节日,也是我市肉品交易和食用消费的旺季。各区(县)和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肉品经营者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组织货源,规范生产、屠宰、经营行为,确保我市市场肉品价格稳定,货源充足。
二、各区(县)要认真贯彻全市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在辖区内认真清理、整顿、举报私屠滥宰牛羊、禽类等违法行为。采取得力措施,严格市场监管,规范肉品流通市场秩序,确保肉品消费安全。
三、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检验工作的监管。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遵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证未经检疫和来自疫区的畜禽一律不得进厂(场)屠宰,严格把住畜禽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关,认真主动地配合动检部门做好宰前、宰后检疫,确保肉品出厂(场)合格率达到100%。
四、各区(县)要立即组织商务、工商、农牧、卫生、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批零市场、冷库、超市、宾馆酒楼、建筑工地、学校食堂等售、用肉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五、建立值班制度,确保政令及信息畅通。各区(县)和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肉品经营者要安排专人负责,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并如实上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