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准入管理,促进业态调整
(一)加强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审查。按照《
个体工商户条例》及《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6号令)和本市有关户籍与居住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申请人经营资格进行审查。产业政策对开办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控的,工商部门应在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加强对经营场所房屋的合法性审查。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房屋应具备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农村地区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也可提交由乡镇政府出具的经营场所权属、用途、属合法建设的证明。用于经营的房屋属于中央单位的,须提交由中央各直属机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须提交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的,须提交由中央企业出具的证明;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须提交由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屋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经营的,须提交由市国资委出具的证明;属于其他情况的,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房屋权属出证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据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三)加强对经营场所房屋用途的审查。经营场所房屋用途原则上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一致,对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后方可申请登记。对以记载用途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的房屋进行申请登记的,在房屋产权人出具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后,工商部门准予登记注册。对以记载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房屋进行申请登记的,在不改变产权权属的情况下,均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
在对经营场所房屋用途加强审查的工作中,工商、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等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沟通,建立部门间执行政策规定的协调机制。
(四)规范有形市场的发展。建立商务、发展改革、规划和工商等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有形市场布局的统一规划,根据产业结构升级和市民生活需求,进行市场布局调整、总量控制和升级改造。制定全市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和指导目录,强化有形市场标准的落实,对符合规范要求的有形市场予以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其达到规范要求后再予注册。清理淘汰低层次的摊群市场,严格控制五环路以内具有全国或区域集散效应的有形市场的数量,推动市场业态与首都功能布局相协调,规范健康发展。
(五)加强重点领域的准入审查。对不符合首都产业功能定位,不适应首都经济发展要求,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等严重影响资源环境和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行业,在市场准入环节从严控制。对限制发展的行业从严审批,严格按照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安全生产等目标要求,依法做好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