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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商品房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五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开发单位应按小区绿化率所确定的绿地面积,向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交纳绿地建设保证金,标准为430元/平方米。住宅小区达到绿化率要求的,返还绿地建设保证金;达不到绿化率要求的,按所缺绿地面积扣缴保证金,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小区绿化。
  第五十三条 住宅小区配套工程施工前,开发单位应向物业管理部门提交施工申请,并与监理单位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施工管理和技术指导。工程结束后,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验收。
  第五十四条 临街的市政工程建设和绿化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临街进行房屋开发的单位应将绿化、人行步道板、路牙石、扩道后增加的黑色路面工程款,提前支付给市政管理部门,由市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施工,市政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并承担竣工后的管理和维修。
  第五十五条 人行步道采用石材或机制荷兰砖,要确保抗压、抗冻融和防滑,高度与黑色路面保持平行,以保证人行步道在各建筑物前的连续性。人行步道的施工,应按照无障碍通行的规范施工,无障碍通行的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五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道路的,须持有关文件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并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排水设施上连接下水管、挖掘排水设施、随意改变原排水渠道。确需连接下水管、挖掘排水设施、改变原排水渠道的,须持有关文件和规划设计图,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所有电力、电讯、广播电视线路必须埋入地下,即三线落地,一律不得架空。

七、销售管理

  第五十八条 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复手续;(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照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交付和进住日期。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五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前,开发单位应向购房者详细介绍该商品房在小区内的具体位置、朝向、楼层、价格、相邻建筑物、小区配套设施及住宅楼的底层是否设置了停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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