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严禁将加气砼砌块、粘土空心砖用于外墙。
第四十三条 屋面保温层应采用聚苯、加气砼块或1:10预制水泥珍珠岩块。所有卷材防水屋面裸露部分,必须做保护层。
第四十四条 厨房、卫生间四周支承处(除门洞口处)应设置向上翻的边梁,其高度不应小于120毫米,宽度不应小于100毫米。
第四十五条 为了防止外墙墙面冷桥,商品房竣工六个月后,方可涂刷外墙涂料。竣工验收时,外墙涂料可甩项验收。
第四十六条 外墙涂料或瓷砖、屋面瓦的材料及颜色,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看样同意后方可大批量采购。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没有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或者新建项目资金不落实的,未在金融机构存入投资总额30%建设工程保证金的项目,负责立项、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拆除现场围挡和临时设施,清理施工现场。小区环境达不到验收要求的不得予以验收。
第四十九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不得交付使用。
六、小区配套管理
第五十条 住宅小区的配套工程建设由县物业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十一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附上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图,其内容包括:道路、绿地、绿化水源、露天活动场地、停车位、园林灯、物业用房、社区办公用房、箱式变压器、给水、排水、供热管网、电力、电讯、有线电视、宽带网线路等。有条件的,适当配置水景、喷泉、石桌、石凳、磨菇伞、假山、雕塑等景物。小区内的车库室外地面应采用草坪砖。小区内的小车行车路面应采用沥青砼或砼。为了防冻,绿化水源应设水井,并且安装水表和井盖。住宅小区的配套工程,需和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小区绿化率旧区不得低于25%,新区不得低于30%。临街小区应设水洗公厕。